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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优质就业。

第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和系要适应社会用人制度改革,转变观念,努力为广大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并经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以及自主创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的,将视为已经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建功立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树立法制观念,既有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力,同时也有自觉履行协议、信守诺言、   遵守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管理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以系为主的就业工作体制。

院成立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领导小组和石家庄 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学院成立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就业工作,制定学院就业指导工作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负责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职责(就业指导部分)

1.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有关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拟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方案,安排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组织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上报毕业生资格审查数据库; 

3.负责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报到证的办理,就业调整等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毕业生离校的相关工作;

6.负责应届毕业生专接本报名、资格审查、信息采集、编制数据库、录取通知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7.开拓就业市场,收集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联系用人单位,举办院内人才市场及招聘、面试,推介毕业生;

8.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9.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的来访,宣传学院和毕业生;

10.为各系的就业工作服务,指导、评价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11.参与大学生实践就业基地建设工作。

12.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系就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就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2.根据学院就业政策和安排,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3.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4.充分发挥全系教职工的积极性,积极主动收集就业信息。

5.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及时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积极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

6.审核毕业生的《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填写推荐表中辅导员和系的有关内容,确保诚信就业。

7.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政审工作,确保优质就业。

8.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

9.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毕业生资格鉴定工作。

10.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毕业生电子摄像工作。

11.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工作。

12.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发放报到证、专接本录取通知书、就业协议书工作。

13.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4.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学院有关就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2.自觉、主动参加院、系开展的就业指导课和就业指导讲座,做好职业生涯设计。

3.如实填写《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做到诚信就业。

4.面试前尽可能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及录用标准。面试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和就业意向。对不符合自己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要明确告诉用人单位。

5.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协议后,按单位和学院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积极投入工作。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对分配自己不能胜任的岗位要和用人单位友好协商,不故意、恶意违约,做到依法就业。

6.如实填写、认真审核学院要求自己填写和审核的各种报表和数据。如:毕业生资格鉴定、电子摄像、就业方案、毕业证、报到证等。遇到不明和错误之处要及时咨询和声明。

7.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只有取得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资格的学生方才予以推荐。

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为使毕业生充分就业,就业工作从毕业学年开始到毕业学年第二学期4月30日截止。为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就业管理,一般情况下,就业实习时间不得早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

个人联系用人单位的,原则上不允许提前就业,若有特殊情况,须经如下程序办理:

1.个人持书面申请、完成剩余教学任务的时间表和保证措施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所在系,经系主任签字盖章同意;

2.到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审定签字盖章同意;

3.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主任签字盖章同意。

单位要求提前就业且一次就业人数较多,需经学生所在系主任、教务处处长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提前上岗,同时学生所在系提供完成剩余教学任务的计划和保障措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就业实习或提前就业的同学应遵纪守法,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按程序办事。学生因违章、违规造成的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用人单位面试视为对用人单位的认可。通过面试进一步了解单位后,若不想应聘,应当场提出。参加用人单位面试,并被企业录用,而本人又未提出不应聘的书面申请,视为同意应聘,不论是否签订协议,视为协议成立。任何违约行为都将对学院的声誉和其他同学造成伤害,为维护学院及大多数同学的利益特规定如下:

1.对有违约行为的同学,学院将不再推荐且不允许参加学院组织的招聘活动。

2.故意或恶意违约或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协议或合同的,必须按程序解除协议或合同。

4.因体检不合格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合同的,学院将继续为其推荐工作。

5.若用人单位出现违约行为,学院将协助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和协调。协调无结果,并对同学造成利益损害的,学院将支持并协助同学通过各种渠道依法维护同学们的利益,并积极为其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自愿不就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原则上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有意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同学应向所在系声明,在专接本考试前,原则上不再参加面试。若参加面试,须向用人单位声明,以免造成违约,有违约行为的将不允许专接本考试。

第十八条 为维护同学们的利益,一经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正式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使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每人只限一份,按号发放,不得转让他人。

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时,应有维权和法律意识,不签有违国家法律和规定、损害自己声誉和合法权益的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执行协议和劳动合同中,若出现争议,要通过正常渠道寻求帮助,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五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生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第二十条 学校就业指导教研室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邀请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力资源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同时将就业指导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开设相关讲座,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指导老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在政治上关心学生的成长,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每周四下午设为就业咨询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也要规定具体时间、地点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

第二十三条  就业指导要逐步实现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六章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可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的就业推荐表自行收集就业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校协商签订就业协议后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一般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校联办的人才市场,以及有关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的程序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用人计划以及对应聘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待遇。

2.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有关专业学生进行报名,并将报名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3.应聘学生填写报名表和推荐表。

4.相关系审核推荐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认真填写学生评语。

5.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企业招聘时间,负责组织招聘。

6.用人单位提供面试拟录用名单。

7.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协助企业确定录用名单。

8.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每人只能使用一份。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需办理解约手续,并向用人单位或学院(代收)交纳一定的违约金。

9.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学生上岗。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人事厅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按时毕业的结业生学校不予派遣,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在毕业生派遣后,学校统一将毕业生档案转往档案接收单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注意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向学校学生处查询原因。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的,一旦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签发报到证的,学校定于每月二十二日以前接收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待办理就业报道证后由学生领取。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调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调整有关手续。调整政策执行当年河北省调整政策,各种遗留问题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理调整手续的时间为河北省人事厅通知时间。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推荐其就业,并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加强服务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就业政策者,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与领取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毕业后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需要办理失业证书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即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具体时间以省人事厅通知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相关政策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发)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拟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材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协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指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毕业生计划;

4、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显鸨拘1弦瞪?淖矢裆蟛楣ぷ鳎?笆毕蛑鞴懿棵藕偷胤降髋洳棵疟ㄋ捅弦瞪?试辞榭觯?/p>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需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节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节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签定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产,可以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五节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他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经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节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报道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道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专科班)毕业生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二十五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二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要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三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派遣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三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抵于国家规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节选)

1、实行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应以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为主,凡离校后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向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享受政府人事部门说书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毕业生求职成功后,还可为其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各地政府认识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简历求职登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手段,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要优先安排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2、做好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面向到非公单位工作和到农村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代理服务,为他们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缴纳、户口迁移手续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要认真研究解决人事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除毕业生后顾之忧。

河北省相关政策

关于做好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中

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节选)

(2007年2月1日)

 

王焕强

1、关于省内各单位接收毕业生有关问题

   近年来,由于公务员法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大量涌现等各种原因,各单位进人渠道和审批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造成了许多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经常会出现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影响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促进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方便广大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现就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接收原则和依据

接收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二是贯彻男女平等、适当照顾困难毕业生的原则。

此外,机关接收毕业生要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按照考录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增人计划,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企业及其他单位接收毕业生可根据岗位所需自主择优确定招聘人员。

接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及我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各高校举办较大规模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洽谈会,须事先向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报批。

(二)接收方法

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单位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首先应以适当方式向毕业生通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拟招聘(录用)岗位、拟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在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应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盖章和本人签字。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各执一份。

就业协议签订后,由毕业生将应上交的两份(学校、毕业生调配部门)上交学校,学校列入就业建议方案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毕业生就业方案(含调整方案)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拒收或退回。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如出现违约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已领取就业报到证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按毕业生渠道就业的资格;对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三)毕业生择业的实现及择业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毕业生首批就业手续的时间为毕业当年7月1日。未列入首批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省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各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管理,期限为两年。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月分批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生源的毕业生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及户口关系一并转出;河北生源毕业生的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省或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积极引进本科以上高学历层次毕业生,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往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要报省审批。省直单位和各市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要将接收毕业生名单及时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

省(部)属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市属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需跨市就业的需报省审批;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除市区生源外全部在生源县安排就业,极个别需跨县、跨市就业的需分别报市、省审批。

(四)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程序

1、上报接收需求。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根据工作需求和职位(岗位)要求,填?惺≈钡ノ弧督邮毡弦瞪?枨笄榭龅羌潜怼罚??鞴懿棵鸥钦峦?夂螅?诿磕?月底前报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备案。凡不按要求上报接收需求的,不予办理毕业生到该单位的就业手续。省非师范类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接收毕业生需求情况登记表》,按需发放中省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函和落户通知书。

驻石家庄市外中直单位需求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人事局备案,并由设区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中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和落户通知书,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落户通知书办理保险、户籍等关系。

2、组织资格审查。省直各部门从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除按照招录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外,为避免确定录用后因毕业生资格问题引发纠纷,招录报名结束后,招录单位应填写毕业生报名情况登记表,由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统一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毕业生资格。凡未经审核的不能按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省直各部门从毕业生中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招聘单位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和用人单位发招聘公告,报名后填写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报名汇总表,由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统一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毕业生资格。凡未经审核的不能按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中直单位、省属企业接收毕业生,也要对毕业生资格认真核查,择优选聘。

3、办理就业手续。用人单位确定录用、聘用毕业生人选后,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新录用、聘用毕业生属当年省内应届毕业生的,由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新录用、聘用毕业生属省内往届毕业生和省外院校毕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到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办理手续时,凡属新录用公务员的,应提供录用通知书;到省直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印发的毕业生接收函,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到驻石中省直单位的,需提供中省直单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函;到驻石家庄市外中直单位的,应提供驻地社区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毕业生接收函。

(五)市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程序

各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比照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的程序确定各自的接收毕业生程序。要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和服务毕业生的原则,尽可能简化手续。各设区市市直单位、市管单位接收毕业生,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确认,并登记相关数据;各县(市、区)单位接收毕业生,县人事局签章确认后由各设区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相关数据。

需要强调的是,各市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凡是未经公开招录的毕业生,不得向机关派遣。

2、关于毕业生人事代理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落户、职称评定、缴纳保险等一系列人事代理服务,方便了毕业生择业,就业,认真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促进了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大批毕业生到非共有制企业建功立业,得到了各级领导、用人单位和广大毕业生的好评。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少数不具备人事代理资质和档案保管权限、没有取得人才中介许可证的机构也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工作。这些机构的人才服务不够规范,在运作中出现了一些损害毕业生利益的问题,影响了人事代理服务的信誉。

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从事毕业生档案存放管理的机构,必须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它任何机构都不具备这一资格。今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才市场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一是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必须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服务机构要亮证行事,没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非正规机构,一律不得到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业务;二是为毕业生提供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服务机构要事先明示服务内容、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并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三是对虚假宣传,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进行严肃整饬,杜绝欺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类似现象,立即按《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各学校尤其要重视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的管理工作,要给毕业生讲清楚人事代理的性质和利弊,充分尊重毕业生的意愿,不得诱导或强迫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凡学校不经毕业生本人同意即对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另外,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也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和管理。对于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制止。

3、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有全局意识。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和各个行业,关注面广、敏感度高,是事关稳定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一定要从大局着眼,树立毕业生就业无小事的理念,要时刻想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主动负责,认真做好的工作,不得敷衍推诿。遇到特殊问题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不能因自己的懒惰或工作失误给我们的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造成被动。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提高就业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需要大家靠实实在在做工作来完成,绝不允许为提高就业率而提高就业率,玩数字游戏,续保假冒。更不允许采取诱导方式或以将档案、户籍转回原籍等方式强迫学生违心签订难以落实的就业协议或合同。今年我们将加大在就业数据统计方面的督查力度,各学校也要做好对院系就业数据统计情况的核实检查。毕业生离校后,半年内各市、各学校要于每月10号之前分别向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上报一次毕业生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半年后到择业期满,各市要每月按期上报。各市如把毕业生派往生源县,各县也要如期向各市上报就业情况的各种数据。学校的各类统计报表、毕业生填写的相关表格和相关数据一定要妥善保存,随时准备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再次强调:就业率统计?饕?繁U媸担?跃鸵德逝?樽骷俚难?R?垂?医逃?恳?笫敌?ldquo;一票否决”,并把处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三)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人数多、单位多、时间要求紧,如果个别学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势必会影响整体工作的进度,打乱全省的工作部署。各学校必须增强配合意识,以对毕业生、对党的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工作,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提前与我们联系。如出现既不按时又不报告的现象,我们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四)要严格执行政策。各市、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毕业生就业政策,并采取多种办法加强对毕业生的政策宣传,使每个毕业生都能了解相关政策,知晓相关办事程序;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保管问题,各市对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一定要及时接收,并妥善解决好其档案和户籍转接问题;各学校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使他们能为毕业生择业就业和办理各种手续提供良好的辅导,避免毕业生因不了解政策和程序来回奔波;各学校还要把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服务做细做实,善始善终地做好服务工作。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部分学生因就业困难会有较大的心理压力,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各学校对此要高度重视,要结合毕业教育,加强对毕业生的细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排解、查处和化解矛盾,切实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学校要认真对待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把教育学生与引导舆论密切结合起来,在媒体上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各地促进就业的经验以及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多介绍实用性强的毕业生择业方法和技巧,引导广大毕业生、毕业生家长更新就业观念,营造有益于工作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部分  职业指导问题解答

 

一、问:什么是职业生涯规划?

答:职业生涯规划也可叫职业生涯设计,是指个人和组织结合,在对一个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货币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例如:做出个人职业的近期和远景规划、职业定位、阶段目标、路径设计、评估与行动方案等一系列计划与行动。职业生涯设计的目的决不只是协助个人按照自己资历条件找一份工作达到和实现个人目标,更重要的是帮助个人真正了解自己,为自己订下事业大计,筹划未来,拟订一生的方向,进一步详细估量内、外环境的优势和限制,在“衡外情,量己力”的情形下,设计出各自合理且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

二、问:大学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流程与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就必须按照职业生涯设计的流程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的具体步骤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我评价。就是要全面了解自己。一个有效的职业生涯设计必须是在充分且正确认识自身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自己的兴趣、特长、性格、学识、智商、情商、思维方式等,即要弄清我想干什么、我能干什么、我应该干什么、在众多的职业面前我会选择什么等。

2、确立目标。确立目标是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通常目标有短期目标、中期目标、长期目标和人生目标之分。长远目标需要个人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不懈奋斗才有可能实现。确立长远目标时要立足现实、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短期目标更具体,对人的影响也更直接,它是长远目标的组成部分。

3、环境目标。职业生涯规划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相关的环境,评估环境因素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分析环境条件的特点、发展变化情况,把握环境因素的优势与限制。了解本专业、本行业的地位、形势以及发展。

4、职业定位。就是要为职业目标与自己的潜能以及主客观条件谋求最佳匹配。良好的职业定位是以自己的最佳才能、最优性格、最大兴趣、最有利的环境等信息为依据的。职业定位过程中要考虑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专业与职业的匹配等。职业定位应注意:⑴依据客观现实。考虑个人与社会单位的关系;⑵比较鉴别。比较职业的条件、要求、性质与自身条件的匹配情况,选择条件更合适、更符合自己特长、更感兴趣、经过努力能很快胜任、有发展前途的职业;⑶扬长避短,看主要方面不要追求十全十美的职业;⑷审时度势,及时调整,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择业目标,不能固执己见,一成不变。

5、实施策略。就是要制定实现职业生涯目标的行动方案,要有具体的行为措施来保证。没有行动,职业目标只能是一种梦想。要制定周详的行动方案,更要注意去落实这一行动方案。

6、评估与反馈。整个职业生涯规划要在实施中去检验,看效果如何,及时诊断生涯规划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找出相应对策,对规划进行调整与完善。

三、问:大学生应如何对自己进行职业规划?

答:大学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流程与主要内容:

一年级为试探期和定向期:要初步了解职业,提高人际沟通能力。大一学习任务不重,应多参加学校活动增加交流技巧,但不要盲目的参加。应考虑未来是否深造或就业,通过参加学生会或社团等组织,锻炼自己的能力,同时检验自己的知识技能;提高自己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受挫能力,并开始有选择地辅修相关专业的知识来填充自己。

二年级为冲刺期:临近毕业目标应锁定要提高求职技能,收集公司信息,并确定自己是否要考研。要积极锻炼自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积极尝试并加入校友网络,了解往年的求职情况。希望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多接触留学顾问,参与留学系列活动。

三年级为分化期:目标应锁定在工作申请及成功就业上,这时可先对前二年的准备做一个总结:首先检验自己已确立的职业目标是否明确,前二年的准备是否充分。

然后开始毕业后工作的申请,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积累和准备最后,预习或模拟面试。积极利用学校提供的条件,强化求职技巧,进行模拟面试等训练,尽可能地做出充分准备。

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要自我进行发展定位,根据自己的能力,设计适合自己的目标,在长短不同时期要有个不同的计划,否则只是空想,不现实的。在设计过程中要以自己为主,不要自以为是,同时要参阅专家的意见,让设计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最好借助正规的专业机构。

总之,进行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大学生就业的必要工作,也是每一个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实现自己的目标。

 

第四部分 就业服务问题解答

 

一、自我推荐材料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

自荐材料应主要包含简历、自荐信、毕业生推荐表、各类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

简历:一份有吸引力、说服力的简历能创造面试的机会、增加被录取的机率。简历没有固定模式,但应表现出简洁、个性突出,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等特点,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

2.学历(包括获奖情况及专业特长);

3.社会活动、个人特长、兴趣爱好。

自荐信:是以一般书信格式、有目标的针对不同用人单位所作的自我介绍,自荐信的开头部分是自我介绍(姓名、学校、专业、特长);正文部分应反映出对所应聘岗位感兴趣的原因、愿意到该单位工作的愿望、以及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资格等;最后应提出希望能有面试的机会。自荐信作为对简历的补充说明,应充分反映你个人丰富的个人特质、主观意愿及求职意向。

二、如何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学校上报就业计划、打印学生“派遣报到证”的重要依据,所以当你已经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时,应尽快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中甲方是用人单位,乙方是毕业生,见证登记方是学校。

填写协议书时,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必须详尽地填写。其中,用人单位应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及“档案接收单位和地址”。学生则应注意:“生源地”栏内填写家庭所在的省市(如“北京”“河北”等),“专业”栏内应填写所属专业的全称,并注明班级编号。

在填写协议书正文条款时,尤其应注意对“服务期”、“见习期”、“试用期”含义的界定,应尽量在这些概念上与用人单位取得一致的理解;同时在收入及违约金的条款议定上也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如有特殊要求或条件,应形成书面文字作为补充条款。

协议书应由单位(甲方)、毕业生(乙方)共同签字盖章、并及时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见证登记后,方可视为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必须各执一份。

三、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作用如下:

※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

※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

※具有毕业资格。

※档案内存档的证明。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不慎丢失的,要登报挂失后,重新办理新的报到证。

四、如何办理违约改派手续?

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起,学生与用人单位即存在协议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在学生持《报到证》到单位就业之前,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者是违约,均须履行协议书上所规定的违约条款。同时,必须办理改派手续。其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办理原单位违约或解约手续,并取得解约或违约证明(由原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盖章有效)。

第二步 带原协议书(四份)、解约或违约证明、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注销原来纪录(毕业生已取得报到证的,带原报到证),领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办理档案、户口迁移手续要注意什么?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档案: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协议书上“档案接收”一栏内的单位和地址通过机要邮寄档案,若填写错误或该单位无法接收机要,将导致档案无法正确邮递或遗失,请毕业生务必认真校对“档案接受”一栏内容,如有问题,应速与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有报到证的同学,持报到证到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如何理解现代人事代理制?

1.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在我国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2.人事代理的内容有那些?

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①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转递人事关系、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办理因公出国政审、出具各种人事证明等。

②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③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发展规划。

④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如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代发招聘广告和公司形象设计、工薪制度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

人事代理的对象、规模也不断扩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务对象大都是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现已发展到代理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

3.人事代理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首先是个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专业化。

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

系统化—就是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 ,从宏观的人事规划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

社会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

专业化—就是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服务。

4、如何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需准备以下材料:

①“人事代理”申请及单位简介;

②单位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③人事代理需存档的人员名单;

④单位详细地址、邮编、人事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甲、乙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流程简图(见附件一)

第五部分 就业管理问题解答

 

第一、就业信息发布渠道

1、招生就业处电子信息发布大屏幕-----位于招生就业指导处一楼大厅,内容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市场提供的即时招聘信息。

2、校园网信息发布——毕业生可登陆学院招生就业网查询企业招聘信息、报名时间和面试时间。

3、各系的就业信息栏----可查看具体招聘信息、面试通知及各系的相关安排。

第二、就业咨询

日常咨询:可到招生就业指导处与老师面谈,也可致电0311—85333627、85333630、85333647咨询。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满意的答案。

专业咨询:每周四下午4:00—5:30,在招生就业指导处一楼大厅,由专职老师及部分有丰富就业指导经验的老师为同学们提供相关咨询,目的在于给毕业生提供更深更广泛的帮助。

第三、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

《河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均简称报到证)的式样(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答:《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每份一式四联,依次为:①毕业生留存②用人单位留存③学校留存④办理就业手续用。《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涂改、复印。《就业协议书》的式样会根据形势发生变化,但作用不变。

2.《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就业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3.《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4.《就业协议书》遗失了怎么办?

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遗失,由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调查和研究后报省毕分办,重新补办协议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方予受理:

(1) 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

(3) 必须在省级报刊上声明协议书遗失;

(4)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5.《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

(1)拿到《就业协议书》后,将应本人填写的项目如实填写;

(2)所在系有关负责人填写“学校推荐意见”一栏,并加盖所在系公章;

(3)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和“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4)本人填写“毕业生意见”一栏;

(5)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填写“学校意见”一栏,并加盖公章。

6.《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定要按程序最后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章吗?

答:协议书签订中按程序应最后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章。由学校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这样一旦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就会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遣后学生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

7.我要违约,怎么办?

答:《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除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外,还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根据学校规定和河北省就业调整政策办理调整手续。

8.《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是两年。两年后,就无法凭《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怎样办理就业手续,可到当地人事部门咨询办理程序。

9.什么是《报到证》?

答:《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交给毕业生本人,下联归入毕业生档案。

10.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报到证》的作用是: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

(4)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5)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

(6)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报到证》亦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

11.《报到证》遗失后怎么办?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若遗失,经过以下程序可以补办:

(1)补办《报到证》期限为一年。时间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日期算起;

(2)登报作废;

毕业生持遗失《报到证》的存根原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派遣至外省的毕业生,需在当地省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

(3)毕业生递交补办《报到证》书面申请;

将遗失经过、刊登声明作废报纸的复印件和补办《报到证》书面申请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4)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到省主管部门补办《报到证》。

注意:每年,各省甚至学校的就业政策都不太一样,上面问答仅供参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办理《报到证》遇到问题时可咨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四、关于毕业生档案

毕业生档案归学院学生处管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毕业生离校前,须将派遣单位的详细地址留于辅导员,并在协议书中的档案邮寄地址栏内填写好详细内容。

二、已签订正式协议书的毕业生,档案由本人到辅导员处领取。(报到证右下角所列单位);

未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保存两年,就业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学校领取,两年后转至河北省人才中心。

三、毕业生的档案转出时间

1.专接本的毕业生(补录除外),将由学校在每年的“全省专接本档案转交会”中直接转递到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

2.毕业生当年年底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其档案一律转出;河北省内的,两年后转至河北省人才中心。

3.如用人单位急需档案的,毕业生可持单位提取档案介绍信、毕业证、身份证于每月25日—28日到学生处提取档案(不得代领)。

毕业生报到后,请于年底前主动到相关的人事部门落实档案的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生处联系、查询。

联系电话:0311-85333626

第五、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

毕业生离校,须到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程序

1.自愿迁回原籍者:携带毕业证原件到所在系开具迁回原籍证明信(打印或钢笔填写)。

2.落户石家庄市者:

 A、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单位接收证明信;

B、落户的对方派出所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信;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落户的详细地址。

3.专接本者

     需带毕业证原件与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学校的具体地址和所属派出所)

4.迁往外地者

有接收单位的,需毕业证原件与就业报到证的原件、复印件。

凡备齐以上证明材料者,交保卫科,隔周后领取户口迁移证,再落户于所迁往地址。

 

二、注意事项

1.毕业生派遣方案中所属名单的人员,均由学校按照派遣单位统一办理迁出手续。因每一位毕业生的个人资料需要在派出所全国联网中的微机逐一备案,故户口迁移证将会延期发放。

2.派遣单位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包含落户人才市场的),均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来校,方能办理户口迁移事项。

3.“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实质意义为注销该生在石家庄市的学生集体户口,本人必须亲自来校领取落户原籍的户口迁移证。

4.每月24日至月底与12月下旬不办理迁移手续,每周一、二携带所需手续来校办理迁移(交户籍室),每周一至周五来校领迁移证。

联系电话:0311-85333822

第六、关于专接本

根据冀教学(2001)17号和冀教函(2003)83号文件精神,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报名

1.考生条件

系我院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入学的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政治上积极进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专科就读期间无违纪违法经历,综合测评在全年级前70%者。

2.报名时间

一般在每年11月至12月之间,由各系统一组织报名。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报名登记表及报名信息数据库软盘。

各系统一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报名工作,并严格按照报名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如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无论何时发现,都要取消报名或入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考试

考试分公共课考试和专业课考试两部分

1.公共课考试

公共课考试分为五大类。文史专业考外语、政治、计算机基础;理工类专业考外语、高数(一)、计算机基础;财经管理类专业考外语、高数(二)、计算机基础;艺术、体育类专业考外语、计算机基础;英语类专业考政治、计算机基础。公共课试题由全省统一命题,其中,外语150分,考试时间90分钟;高等数学或政治120分,考试时间60分钟;计算机基础60分,考试时间30分钟。公共课在统一时间内考试,以外语、高等数学/政治、计算机基础为序,实行分段考试,分段收卷。

2.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本科教育承办院校确定,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门数应为三门左右。具体考试时间由各本科院校自定。专业课考试总分值,文史、理工、财经管理类专业为360分,英语、艺术、体育类专业为30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其专业理论与专项测试的成绩约各占50%。

三、选拔

1.选拔办法

全省统一划定公共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教育承办院校划定本院校各选拔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公共课和专业课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拔。对报考生源不足的院校,可按成绩依次选拔有参考志愿的学生,在按参考志愿或服从调剂选拔时,其公共课单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可适当上调。

2.入选通知书发放

本科教育承办学校负责向入选学生原就读学校寄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入选通知书》,入选学生顺利完成专科学业,达到专科毕业标准者,专科生源就读学校方可发给本人《入选通知书》。专科不能顺利毕业者,自动取消其入选资格。专科生原就读学校负责将入选学生档案材料整理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本科教育承办院校。

四、公共课中的《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选拔时不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考分计入考试总成绩中。参加我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即NIT考试),已取得模块合格证书者,公共课《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在报名时可申请免考,并按该课程满分的90%(即54分)计入其考试总成绩。

五、 选拔为师范类专业专接本的学生,毕业后在省内区市教育系统就业。

六、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字[2002]33号文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艺术、体育类每生120元,其它类每生100元。

具体考试政策及时间以当年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当年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为准。以上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毕业生离校时应取得哪些材料

毕业生离校时取得如下材料:

1.学历证书:在所在系领取。

2.报到证: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在所在系领取。

3.户口迁移证:保卫科户籍室领取。

4.组织关系:团关系到院团委办理,党关系到组织部办理。

第八、关于毕业后的问题

毕业生到单位后,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持《报到证》向单位报到;

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单位报到,并了解单位对自己工作的后续安排。

2.办理落户手续(由个人或单位办理);

3.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知识请参阅劳动法和合同法)。

第九、毕业生离开单位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不论什么原因,合同到期不到期,如果想离开单位,必须根据企业规定,按正常渠道办理离职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方能离开。务必不要一走了之,否则后患无穷。

毕业生离开单位,须获得如下材料:

(1)解除合同证明或相关证明。

(2)正常离职最好能让企业开具工作表现证明或推荐书。

(3)办理户口、档案等手续。

 

第六部分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部分)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是由e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从2003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具备那些条件才能参加“西部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无论是本科生、研究生、大专生都可报名参加。主办单位将在全国公开招募、选拔那些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尤其是鼓励西部高校和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参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的毕业生将得到优先选拔。

3、参加“西部计划”,会在哪里服务?

主要是在我国西部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贫困县的乡镇从事志愿服务。在西部地区招募的志愿者原则上在本省服务,东中部一个省招募的志愿者主要集中派遣到西部一个省开展服务,同时也会考虑志愿者本人的意愿。

4、“西部计划”相关国家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5、“西部计划”如何报名?

我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设在学校团委办公室,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可到校团委办公室领取报名表,也可从中国志愿服务网(www.yzy.org.cn)、中国网(www.cycent.com)下载报名表。填表后应交到项目办,并提供体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支一扶”计划

1、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招募对象和条件?

(1)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3、服务时间、范围和岗位?

河北省决定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省级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志愿者,主要安排到全省各县(含县级市),个别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以及黑龙港流域、太行山区、坝上地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服务岗位重点是乡镇农村中小学,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4、服务期间的管理?

(1)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订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升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4)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发给60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给500元的交通补贴,并为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5、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

(1)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对自愿到河北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尤其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工作满5年的,代为还清,省属高校毕业生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内计划研究生或成人教育专升本的,录取时照顾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6、报名时间、方式?

“三支一扶”报名一般在每年5月份,具体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学生报名工作。报名表请到学生处就业网站下载频道下载《河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

1、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2、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 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 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 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 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3、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么?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