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1、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2、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3、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
(三)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4、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招聘用人单位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摊位费等费用。
5、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自2011年10月1日起,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对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
(四)强化就业援助
6、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对本地未就业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登记、动态管理。
7、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
(五)就业指导服务
8、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举办招聘活动,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服务。毕业生可登录学校就业网、省市人社部门所属的门户网站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网、人才网、就业服务网、人事考试网等获取有关就业信息、了解相关办事程序。
9、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凭证,各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及时持证到各地毕业生就业部门进行报到登记,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
(来源: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http://bys.hbr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