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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基金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

上市基金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它公告为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一般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投资组合报告。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即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其它重要事项。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